化妝品造假擬處貨值10倍罰款
Time:2015-01-06 15:27
■原料
使用新原料須觀察4年
《條例》明確,國家對化妝品原料實行目錄管理?;瘖y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許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使用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瘖y品新原料須經過4年的觀察期。
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范圍使用限用原料?;瘖y品生產企業不得利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妝品或者原料、包裝材料生產化妝品。染發、燙發、美白、防曬等化妝品被列入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生產和進口;而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采取備案管理。
■銷售
網絡平臺監管不力將擔責
《條例》規定,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并對入網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一旦發現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注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如未盡到相關義務,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消費者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買到假冒偽劣化妝品,可向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網絡方不能提供生產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方賠償,但有權追償。
■宣傳
標識不得暗示有醫療作用
《條例》規定,除約定俗稱的化妝品專業術語外,標識內容必須采用規范漢字在產品包裝的可視面進行標注。必須使用外文字符或者其他符號方能準確表達其含義的,應當用中文予以說明。
《條例》明確規定了禁止標注的內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者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等。其中特別提出,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實驗或者評價數據支持。產品宣稱經功效驗證機構測試并出具報告的,產品標簽中可以標注相關驗證信息;未經驗證的,應當在描述宣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注“上述功效未經驗證”等字樣。
化妝品廣告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使得消費者誤解其效用。發布虛假化妝品廣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化妝品,并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的化妝品,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
違法者最高可罰貨值10倍
《條例》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違法生產、經營化妝品將被最高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企業將被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違法經營企業的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3年內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種違法情節從重處罰
《條例》還特別明確四種從重處罰的違法情節:
生產、經營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妝品的;
生產、經營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妝品,造成人身傷害后果的;
有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在處理后兩年內重犯的;
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