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藥妝”的問題,我們來看看官方怎么說
發布時間:2019-01-14 14:17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國,世界大多數的國家在法規層面均不存在“藥妝品”的概念。避免化妝品和藥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國(地區)化妝品監管部門的普遍共識。部分國家的藥品或醫藥部外品類別中,有些產品同時具有化妝品的使用目的,但這類產品應符合藥品或醫藥部外品的監管法規要求,不存在單純依照化妝品管理的“藥妝品”。
我國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癥,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廣告宣傳中不得宣傳醫療作用。對于以化妝品名義注冊或備案的產品,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藥妝品”概念的,屬于違法行為。
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長因子,EGF)非同一種物質。寡肽-1為甘氨酸、組氨酸和賴氨酸等3種氨基酸組成的合成肽。而人寡肽-1又名表皮生長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 EGF),是由53個氨基酸組成的 “53肽”,分子量為6200道爾頓單位。
寡肽-1收錄于我國《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2015年版),一般作為皮膚調理劑使用。而人寡肽-1未被收錄于該目錄,一般在醫學領域使用較多,臨床適應癥為外用治療燒傷、創傷及外科傷口愈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長。由于分子量較大,EGF在正常皮膚屏障條件下較難被吸收,一旦皮膚屏障功能不全,可能會引發其它潛在安全性問題。基于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慮,EGF不得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
綜上,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者產品宣稱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屬于違法產品。
化妝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穩定劑等保護原料的成分,是否應當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
根據國家標準《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應真實地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名稱。
化妝品成分是指生產過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并在最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為了保證化妝品原料質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穩定劑、防腐劑、抗氧劑等成分,雖然在產品配方中應當進行填報,但不屬于化妝品成分的范疇,可以不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
以上內容摘自【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如造成侵權,刪。
縱觀目前市場環境,藥妝在慢慢崛起,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強調的:“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藥妝品’概念的屬于違法行為”,無疑是給處在沖鋒勁頭上的企業澆了一盆冷水。
所以無論是何種功效型的宣稱,一定要做到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而且在官方備案時更應嚴格把控產品的信息是否安全可靠,給消費者最大化的安全保障。